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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修订内容
来源:法润万家 责编:崔富强 时间:2020-07-13 15:26:40 浏览次数:
作者:张志伟
《民法典》第401条内容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01条对应原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实质性修订内容
《民法典》第401条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内容。
《民法典》第401条在保持“禁止流押”规则的情况下,对“禁止流押”的条款表述予以调整,不再绝对禁止当事人约定流押条款。《民法典》第401条规定若当事人事先明确作出流押约定的,在法律效果上,抵押人不负有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义务,但权利人仍能享有担保权益,可以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需要拍卖、折价或者变卖以实现优先受偿。
另外,《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虽然《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不得”,但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一致的意见是,即使约定了流押条款,也仅仅是流押条款本身无效,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效力,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有学者也倾向于认为《民法典》第401条的修改并非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