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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就学习贯彻《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答记者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责编:崔富强 时间:2020-12-14 13:59:16 浏览次数: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大成果,是本市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日前,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要把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摆在突出位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方;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指导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顶层设计和重要部署,是新时期做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指导意见》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坚持服务大局、统一管理、权责清晰、问题导向和加强党的领导五条基本原则,系统提出新时期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强。

  出台《实施意见》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指导意见》精神的重大改革举措。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批示要求,市财政局牵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代拟稿),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按照要求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汇报。2020年11月25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实施。

  问:本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制定《实施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和体系,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和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目标。使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更加有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方式更加完善、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更加强化。

  问:如何把握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金融机构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本市各级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以上范畴,本市国有金融资本包括,一是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二是各级政府部门授权的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三是凭借本市各级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四是国有实体企业、国有金融企业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以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按照以上范畴,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类公司、证券类公司、保险类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登记结算类机构等机构;二是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三是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问:《实施意见》就完善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实施意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全面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强化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各区财政部门分别履行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二是优化管理制度。健全基础管理制度,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强化经营预算管理,逐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及预算执行的监管工作;加强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水平和社会贡献;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相挂钩的奖惩联动机制;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实行国有金融资本全口径报告制度,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三是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五是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把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之间从业人员的流动行为。六是协同推进强化落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力争用两年时间全面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

  问:如何理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答:《实施意见》明确,本市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指导意见》从规范产融结合、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明确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管理之间构筑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互相传递;明确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国家财权统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选择,可有效解决由于管理职责分散造成的国有金融资本整体战略布局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健全等问题。二是更好地履行政府部门职责。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财政局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市国资委的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划入市财政局,明确市财政局履行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市财政部门履行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与市委市政府关于部门职责调整的规定相一致。三是更好地对接各项国家政策。财政部根据中央编办“三定”规定管理国有金融资产。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从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到保值增值、绩效评价、薪酬管理、经营预算、通过派出股权董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各有关方面,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同时将各项规章制度印发至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求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明确本市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职责,有利于推动相关制度落实到位。

  问:《实施意见》与中央文件相比体现了北京什么特点?

  答:《实施意见》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拟定,无突破性条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细化补充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出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二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细化明确“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抓好落实”。三是结合本市市管金融企业监管实际,依据《通知》有关规定,完善提出“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各区财政部门分别履行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四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细化补充“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以及“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问:市财政局下一步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市财政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批示要求,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发挥牵头职责,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本市国有金融资本。一是统筹协调紧抓落实。制发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督导各区尽快出台本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二是进一步细化分解出资人职责。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抓紧研究起草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实施规定,报经市政府审议后印发实施。三是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结合本市实际,逐步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明确职责边界,明晰各项管理职能和履职步骤。四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配套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指导意见》出台后,财政部通过立改废释从产权登记、股权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工资决定机制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市财政局将按照要求做好具体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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