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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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用担保公司名册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xydbxh 责编: 时间:2016-09-09 16:25:32 浏览次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信用担保公司名册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信用担保公司的运行和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建立信用担保公司名册。

第三条 信用担保公司由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推荐产生,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公司均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诉讼保全业务资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近三年持续盈利;

(四)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纪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过。

第四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信用担保公司进行评审:

(一)股东背景,主要分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民营企业;

(二)管理机制,主要包括经营决策与监督机制、制度建设与执行、担保业务流程管理等;

(三)合规性操作,主要包括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以及行业自律规则,是否诚实守信经营;

(四)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担保限额、保前评估与保后监管、担保收费原则、关联担保风险、履约能力等;

(五)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渠道、担保资金的稳定性与成长性、担保资金的使用原则与风险管理、担保资金的使用项目等。

第五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入围条件和标准,参考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对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选择资信度高、经营规范、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信用担保公司入围,并公布入围公司名单。

第六条 担保公司开展诉讼担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法经营。

第七条 担保公司收费应当公平、合理,同时实行法院指导费用:

(一)5万以下(含5万)3%

(二)超过5万至10万(含10万)的部分,按照2%收费;

(三)超过10万至100万(含100万)的部分,按照1.5%收费;

(四)超过1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部分,按照1%收费;

(五)超过100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0.5%收费。

第八条 当事人确有生产、生活困难的,经当事人与担保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在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酌减10%的担保费用。

第九条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各担保公司、当事人等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从事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相关法院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 凡对担保公司投诉、举报的,各法院应及时核实所投诉、举报情况是否属实,并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责任相关担保公司立即改正,同时对该企业记过一次。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淘汰出围:

(一)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的;

(三)欺诈、胁迫当事人进行交易的;

(四)违反收费指导原则,严重不合理收费的;

(五)干扰评审和考核工作的;

(六)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每年记过三次以上的;

(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担保责任后不按期履行义务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应定期收集担保公司业务开展信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

第十三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试点法院依据担保公司经营状况、工作业绩及信用评级情况,诉讼保全担保工作质效、服务态度及当事人满意度等指标对入围公司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41024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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