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政策法规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续三)

来源:gao_zw 责编: 时间:2016-09-14 14:20:22 浏览次数:

 2211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企业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营业费用”、“担保赔偿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企业前期已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当期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当已确认但实际未发生的预计负债回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将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无需偿还的长期借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手续费等。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息支出。

  五、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借款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11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二、企业发行债券时,如果发行费用大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根据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用途,属于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原则处理;属于其他用途的,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其他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比照长期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办理。

  三、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四、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发行价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五、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对于企业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也可以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六、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转换股份等情况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232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四、企业长期应付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益等),分别情况处理:

  (一)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属于经营期间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按规定予以资本化的费用,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费用,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331 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担保培训、担保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

  二、企业应于实际收到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专项应付款。

3101 实收资本(或股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计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或股本)的账务处理

  (一)非股份制企业的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科目。

  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企业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如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企业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股份制企业的股本,应设置“股本”科目,并按以下规定核算:

  1.股份制企业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企业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企业,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与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人民币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三、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四、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依次减少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本科目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按股票面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备查账簿中转为受让方。

  六、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账簿中详细记录。

  七、本科目应按普通股和优先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或股本数额。

31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股权投资准备;

  (四)拨款转入;

  (五)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六)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股份制企业,在收到股款时,按收到股款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确定的人民币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总额的乘积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企业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对于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接受的全部捐赠资产价值,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收到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对于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当期接受的全部捐赠资产价值,应按已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结转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四)企业接受外币资产投资时,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或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五)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委托及受托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相互占用资金等,如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关联交易差价)等。

  四、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3121 一般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

  二、企业提取风险准备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般风险准备转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结余。

3122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3131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相应的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利息支出”、“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应的支出等科目。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如“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为期末贷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41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二)其他转入;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四)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五)利润归还投资;

  (六)应付优先股股利;

  (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八)应付普通股股利;

  (九)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未分配利润。

  三、企业用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风险准备转入、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时,借记本科目(提取一般风险准备),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的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会计上不进行核算,但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普通股股利),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企业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分配的股票股利或应转增的资本(或股本)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四、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3151 担保扶持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性担保收到的不需偿还的担保扶持基金。

  二、企业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扶持基金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收到的担保扶持基金。

4101 担保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承担担保风险而按委托担保合同、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担保费和分担保费收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收的款项,不得确认为本企业的担保费收入。

  二、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

  (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确认为负债,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冲减当期的担保费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承担的担保责任,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退还担保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五、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联合担保业务,应在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担保合同确定的总担保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计算本企业应分得的担保费,确认为担保费收入。

  六、担保费收入的具体账务处理。

  (一)按担保合同规定计算当期的担保费收入时,借记“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交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应收担保费”科目。

  (二)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前,企业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担保费”科目。  

  (四)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退还部分担保费的,企业应按实际退还的担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担保和分担保业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2 手续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应在相关服务完成时予以确认,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手续费的金额入账。

  三、企业发生各项手续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手续费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3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实现的各项利息收入。

  二、发生各项应收未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委托贷款--利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利息收入的性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4 评审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和担保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而按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评审费收入。

  二、发生的评审费收入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应取得的价款入账。

  三、发生的各项评审费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担保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评审费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5 追偿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于原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

  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9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担保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等。

  二、企业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企业应作相反会计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四、企业认购溢价发行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 “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或“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的合计数,贷记本科目。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本金,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尚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贷记或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罚款净收入、补贴收入等。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固定资产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企业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各项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担保赔偿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

  二、企业发生代偿后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本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准备”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担保赔偿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2 分担保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出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

  二、发生分担保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出分担保保证金”或“应付分担保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担保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11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预提应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等科目,实际支付各项利息时,借记本科目或“预提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三、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21 手续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业务及代理业务中发生的手续费。

  二、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31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本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51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不属于经营范围的支出,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

  二、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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