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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gao_zw 责编: 时间:2016-09-14 13:58:42 浏览次数: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

 

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有关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的要求,用好2010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贴资金,推动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
  2010年融资担保补助政策将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圈等商贸业集群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并增加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的担保费用补助。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2009121日至20108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具体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额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企业属性、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分类确定。

二、申请补助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需具备的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拨付要求等详见《北京市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工作指南》(附件1)。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北京市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工作指南》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

4、《担保机构承诺书》

5、《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

6、《中小商贸企业承诺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盖章) 北京市财政局(盖章)

 

                      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工作指南

 

为规范和做好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市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区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6、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符合财政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229号)规定的标准及条件。

3、近三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2)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3)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6)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4

其中(1)至(6)材料各3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中小商贸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5

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中小商贸企业承诺书。(附件6

其中(1)至(4)材料各3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报方式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担保补助采取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方式,中小商贸企业申报担保补助通过为其办理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一并上报材料。申报材料使用“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dbjg.creditsys.com.cn,使用方法详见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3、申报时间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于20101025前将有关材料和电子数据(含申报担保补助的中小商贸企业有关材料)报送市商务委流通发展处,过期上报材料不予受理。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将资金申报情况汇总后于1110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二)补助审核程序
  初审:市商务委依据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依据标准和条件对纸质、电子材料进行审查,向市财政局提交初审结果。

中介评审:市财政局委托中介评审公司对初审的纸质、电子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三)补助资金拨付
  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依据评审结果研究制定补助发放方案。2010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于20101231日前完成。2010年度资金审核拨付情况于2011131日前报财政部、商务部。

三、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做好材料的准备和审核把关工作,将需要的材料如实审报,确保资金审报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严格审查各单位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各单位对2009年度审计沟通函中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避免上报材料的缺漏,保证上报材料的质量。

(二)各单位要确保本项工作的时间进度,提前进行材料准备,超过截止时间申报材料的一律退回。

(三)各单位申报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杜绝多头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现象的发生。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并列入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黑名单,三年内不予资金支持。

(四)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规定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并列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商务部、财政部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加强对项目后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制度、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流通发展处张爽   电话:85163178 传真:65254773

Emailzhsh@bjcoc.gov.cn

 

附件2

                              

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名称(全称)

 

    

 

企业性质

      司□   事业单位□       社团法人□

出资类型

  政府独资□   政府参与投资□   民营独资□   境外参与投资□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企业人数合计

 

收费标准及方法

 

协作银行(其它金融组织)

 

公司与银行责任分担比例

 

公司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万  元)

政府出资

民营出资

境外资金

其他

合计

 

 

 

 

 

在保责任余额

 

在保企业户数

 

担保企业个数

 

2010年担保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300万元含300万元

300-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800万元含800万元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2010年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贷款笔数及金额(笔、万元)

合计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300万元含300万元

300-500万元含500万元

500-800万元含800万元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笔数

户数

金额

 

 

 

 

 

 

 

 

 

 

 

 

 

 

 

担保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备注:

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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