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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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4年9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发挥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决定,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原则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三)遵循信贷规则,防范贷款风险,不同时对一家中小企业进行贷款和担保,充分发挥开性金融的作用,构筑中小企业贷款的新模式。
(四)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保本的基础上实现微利。
(五)突出重点,特别是满足对促进就业和城乡协调发展有显著作用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二、关于中小企业贷款
(一)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所指的企业,重点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
(二)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单笔贷款额度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原则上不浮动。
贷款期限最短一年,一般3年,最长5年。
(三)方式和程序
1.开发银行分行和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签定《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书》,明确合作的目标、内容、形式和具体操作等内容。
2.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贷款标准,选择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
3.落实担保。可以由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企业联保,也可以由企业财产抵押或质押。
4.开发银行独立审贷,各地中小管理部门给予工作配合和支持。
(四)激励约束机制
1、按地区实行贷款总量控制。对运作效果好、贷款本息回收率高的地区继续并扩大贷款规模;对运作效果不好、贷款本息回收率低的地区,限制直至停止发放贷款。
2、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对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要加强管理,并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工作纳入其工作业绩考核范围之内。
三、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
(一)对象
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范围的担保机构,重点是省级、地市级担保机构、规模较大的商业担保机构。
(二)主要内容
1.开展再担保或联保等业务。开发银行依托现有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担保方式可以是开发银行与现有担保机构联合担保,也可以对现有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开发银行与担保机构实行风险分担比例,具体由开发银行与担保公司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定。
2.补充资本金。开发银行主要为经营业绩突出,在当地担保业具有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但资本金规模还不能满足信用担保需求的重点担保机构提供部分软贷款,以补充担保机构资本金的不足。
3.建立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为各地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等服务。
(三)方式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选择确定纳入此项工作的担保机构,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开发银行分行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开展担保与再担保的具体事宜。
四、组织领导
(一)合作工作在发改委和开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进行,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和开发银行资产重组保全局具体负责推动,并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与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促检查。
(二)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要加强合作,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三)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尤其是信息技术,通过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收集、反馈信息,实现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效率,防范操作风险。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