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保证担保机构从业自律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xydbxh 责编: 时间:2016-09-14 14:00: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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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
京担协[2010]56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保证担保机构从业自律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担保机构: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京建法[2008]134号)颁布后,协会按照市住建委的工作部署,不断加强行业自律,严格开展工程担保机构资信评价工作,绝大多数工程担保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市住建委以及协会的要求,积极提高自身担保能力,共同规范本市工程担保市场秩序,促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本市工程担保市场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供大于求”的矛盾仍比较突出,导致过度竞争,部分担保机构互相压价,为了降低成本甚至压缩保前审查、报后监管等必要的担保环节;一些担保机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责任不落实,保后监管不到位;个别担保机构在其他业务中出现代偿并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市住建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要求协会继续加强工程保证担保机构从业自律管理,督促担保机构落实保后监管责任,逐步提高工程担保机构资信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合理流动”的市场运行机制。为落实市住建委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健康发展,现规定如下:
一、坚持保后监管季报制度。保后监管季报必须填写明确按合同约定应完成进度和实际完成工程进度;依合同约定或依工程进度应支付工程款和实际支付工程款情况,由被保证人(开发企业或施工企业)签章,并应专访担保受益人核实情况于每季度后,10日内报送协会(附件一、附件二),凡是不能按规定报送季报的担保机构将不再列入“符合《暂行办法》的担保机构名单”。
二、担保机构在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或其他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经协会核实情况后,凡是不能及时履行代偿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担保机构,一经查实不再列入“符合《暂行办法》的担保机构名单”。
三、凡是连续2年未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且信用等级达不到“A”级的担保机构,将暂不列入“符合《暂行办法》的担保机构名单”,如果以后年度准备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按照新申请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机构统一研究。
四、对于新申请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协会原有各项规定,并且应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出现不履行代偿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协会将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根据有进有出,择优进入的原则,综合考虑申报时间,信用等级、开展业务情况等因素,择优纳入“符合《暂行办法》的担保机构名单”。
五、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938号文)的规定,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的总额超过其净资产10倍的,应当主动向协会申报,并暂停承接新的工程担保业务,协会经核实情况后将有关情况报市住建委;担保机构不主动申报,仍开展业务的,一经发现,将其从“符合《暂行办法》的担保机构名单”中清出,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清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履约保证担保保后监管季报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后监管季报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程担保 自律 规定 |
抄报:北京市住建委 |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2010年9月18日印发 |
附件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履约保证担保保后监管季报表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担保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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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名称: |
施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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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担保 |
合同约定应完成工程进度(%): |
被保证人(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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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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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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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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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后监管季报表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担保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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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名称: |
施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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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 |
依合同约定 工程进度应支付工程款: |
被保证人(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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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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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项目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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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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