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连带、新)
来源:xydbxh 责编: 时间:2016-09-14 11:39:18 浏览次数:
合同编号: 号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承包履约]
委托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与 _ _(以下简称“发包商”)就 _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发包商提供履约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定义
本合同所称履约担保是指乙方为甲方向发包商提供担保金额内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保证甲方在担保金额内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履约义务。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未按照主合同(不包括预付款条款和保修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发包商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币种为 。本保证金额是乙方累计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2.保证责任
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乙方的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甲方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承建工程竣工之日后30个工作日止。
第四条 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
一、 向甲方提供资金、设备或技术援助,使其能够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
二、 由乙方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另觅经发包商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以便继续履行合同;
三、 乙方对发包商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所 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金额,即不超过 元。
第五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被发包商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履行《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乙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1.一旦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被发包商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开始对甲方的追偿程序。乙方向甲方追偿债务时,应向甲方出具:
(1)发包商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有关文件;
(2)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偿付债务的书面通知。
2.乙方向甲方追偿债务的范围包括: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在 工作日偿还乙方实际履行主合同义务而支付的所有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之日起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追索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乙方代偿款项应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执行)。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甲方应按上述代偿款项的每日 %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保证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甲方按担保金额的 %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乙方出具保函前,将上述项目担保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反担保条款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为:
1、
2、
3、
4、
第八条 保函的出具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依约缴纳保费并办理完毕反担保手续后,乙方为甲方出具保函。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资格,以自身名义承包工程项目,并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未违背甲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合同。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在保证期间内,甲方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的调整,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保证期间内,如甲方涉及诉讼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保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严格履行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若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该转让行为在受让方与乙方重新签订全部有关文件并办理全部有关手续后生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人代表的变动、产权或经营方式的调整而影响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制约;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1、 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 向 提出仲裁。
3、 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京建法[2008]134号文件的规定,乙方应就主合同所出具的《承包商履约保函》(编号: )办理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承诺在发包商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或向公证机构提出强制执行证书的申请时,积极的履行其主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积极的配合乙方向发包商及公证机构提出答辩并举证。
三、在乙方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代甲方履行完代偿义务后,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积极的履行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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