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协会介绍

会员通讯 第十八期 2005年09月12日

来源:gao_zw 责编: 时间:2016-09-09 16:52:20 浏览次数:

 

会员通讯

                                         (18)                   2005912


 

 

 

 

内容提要

••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北京信用担保业从业人员培训班、中小企业运营管理培训班(一期)圆满结束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刘明康:拓展小企业贷款须做好四个“规定动作”

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简介

由财政部组织起草制定的《担保企业会计制度》,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担保机构的会计专家讨论认为基本具备了出台条件,《担保企业会计制度》即将出台。

 

《协会动态》

 

一、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北京信用担保业从业人员培训班、中小企业运营管理培训班(一期)圆满结束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近两年承担国家发改委委托的银河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经协会积极申请,北京市发改委推荐,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今年再次成为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指定的北京地区承办银河培训工程的两家培训机构之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的安排,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拟举办三次培训。北京信用担保业从业人员培训和北京市中小企业运营管理培训(一期)已分别于82426日、9911日举行,共有200多人参加,培训得到了企业和各方面的好评。北京中小企业运营管理培训(二期)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将于91618日举行。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提高我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部署和市发改委要求,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于82426日举办了“银河培训工程北京信用担保业从业人员培训班。

本期培训邀请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北京银行、信用管理公司、评级公司、担保公司、协会领导等现场授课。

培训主要内容有北京市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的发展前景、如何挖掘好的客户源及开拓客户市场、担保项目评审、担保风险的防范、担保资金的规范运作及财务处理、担保新品开发与实践、担保案例、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等,授课教师现场解答了与会人员提出的具体问题。

参加本期培训的人员,有来自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中心负责人,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同志以及关心担保业发展的部分企业的同志。

通过本期培训,大家一致认为,在政府支持下协会的这项举措非常到位,是促进和规范担保行业发展,逐步缓解企业融资难,提供的务实服务和智力支持,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成长和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北京中小企业运营管理培训(一期),邀请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咨询、融资等方面中介机构的专家及协会领导授课,内容涉及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行政管理、战略管理、融资策略、信用管理、财务管理、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方面的内容。北京中小企业运营管理培训(二期)即将举行,如参加请尽快与协会联系。

  

《政策法规》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 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 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 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 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 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 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 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刘明康:拓展小企业贷款须做好四个“规定动作”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810说,银行取得小企业贷款业务成功,必须切实贯彻银监会发布的《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体现创新要求,做好四个关键规定动作。

这四个关键规定动作分别是:一是必须坚持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二是必须坚持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建立专门的小企业贷款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业务流程、信用评级、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呆账核销制度等;三是必须重新构建小企业贷款发放与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信贷人员的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引入正向激励,并在认真实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实行问责和免责;四是大力进行小企业贷款产品和机制创新,开发适应不同需要与选择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刘明康在银监会主持召开的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培训会上指出,当前银行大力拓展小企业贷款服务,需要从银行转变发展战略和加强风险管理的高度予以认识。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监管力度的加强,银行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水平得到了提高。但是,银行的经营发展仍然没有完全摆脱粗放式的经营。银行贷款不断向大企业和某些行业集中,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大力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可以改变银行傍大款、垒大户、过独木桥的经营发展思路,促进银行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大力发展多元化金融服务,走持续协调发展的道路。同时,可以促进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推动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手段、技术以及方法等一系列的创新建设,提升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刘明康认为,加强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创新和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是银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调整信贷资产结构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银行信贷管理理念和监管理念的一次新突破,各银行要切实转变观念,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情况交流》

 

一、担保公司简介 

 

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简介

 

中骏盛华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在深圳、福建、安徽、黑龙江等地设有分公司并开展担保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提供工程保证担保服务。

公司由中华名人协会牵头组建,股东分别为五月澜天集团和河北众诚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五月澜天集团是集金融投资、广告传媒、影视制作、外贸进出口、餐饮业等行业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资本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华东、华南、西北等地均设有分支机构。河北众诚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是河北省内注册的第一家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也是国内第一批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之一,在河北省各地设立多家分支机构。

公司最初于2000年在深圳设立,办公地点在深圳市福田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提供专业的工程保证担保服务,涉及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金担保及材料和设备质量担保等工程担保领域。公司在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广泛的知名度,业务量在深圳地区位于前三名,与中铁、中建、万科、深圳市一建、二建、三建、四建、深圳市建筑公务署等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004年,公司在北京地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并将总部设在北京市朝阳区。

公司成立以来,以“发展工程担保,服务建筑市场,建立工程信用体制”为宗旨,采用风险担保服务与信用体制建设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开展专业的工程担保服务。

公司本着高起点、全方位的发展理念,汇集了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和专业的业务力量,人员组成有建筑工程师、建筑工程专业律师、金融经济师等各方面专业人才,体现工程担保综合性强的特点。公司员工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为建筑、法律、金融、经济和工商管理,90%的员工具有担保行业从业经验,在业务开发、资信核查、风险控制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

同时,公司与河北众诚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了的再担保合作,制订了完备的风险保障制度,具备很强的工程担保项目整体操作能力。

开展业务至今,公司在工程担保领域合作的客户包括如泛华、韩建、龙建、航空港、等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企业。

公司的发展目标为:五至十年内,在北京市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担保信用机制,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和制约机制,通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使公司成为北京市最具实力的担保公司之一。

公司联系方式: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3号珠江帝景2号楼3002

邮  编:100022                   : 010-58631465   010-58631466

    010-58631469              箱:zjshguarantee@sina.com

  、敬请各担保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或稿件。

 

欢迎关心担保机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中介机构加入信用担保业协会。

 

二、由财政部组织起草制定的《担保企业会计制度》,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和担保机构的会计专家讨论认为基本具备了出台条件,《担保企业会计制度》即将出台。

 

 

 

                                                                   

报: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财金处、市金融工委、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各信用担保机构、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中关村投融资中心、各信用评级机构等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6   邮编:100089

 联系人  安燕玲       电话:(010)88464398                  传真:(010)88464398

上一篇:会员通讯 第十九期 2005年11月09日 下一篇:会员通讯 第十七期 200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