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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通讯 第二十四期 2006年08月01日

来源:gao_zw 责编: 时间:2016-09-09 16:45:06 浏览次数:

  

 

 

会员通讯

 

                                                    (24)                    200681

 


 

内容提要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召开第二次会长会议

2006年上半年协会工作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北京担保业继续健康快速增长

北京信用担保行业规范

 

《协会动态》

 

一、协会召开第二次会长会议

2006718北京信用担保业

协会召开第二次会长会议。会议听取了2006年协会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下半年工作安排;讨论了《北京市担保行业规范》,研究了承办全国担保协会负责人联席会的安排和评选担保机构十强的初步设想;通过了调整会员会费的意见 。

 

会议由协会会长李世奇主持,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司长、协会名誉会长狄娜、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副处长李传泽、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科长王壮应邀出席会议;副会长张利胜、孙家琪、孙启、尚四清出席会议。银鸿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杜丰和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代表列席会议。

会上名誉会长狄娜司长介绍了全国担保行业发展情况最新动态。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李传泽处长就北京担保业的发展讲话,他在讲话中指出: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制定出台担保行业规范是担保行业的一个兴事,也是担保行业的一件大事。北京担保机构从发展水平来看参差不齐,经营模式、组织方式都不一样,经营特点也都不一样,内部管理差别就更大了。担保行业规范的出台对担保行业来讲,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的,担保行业规范对担保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有很大意义,行业规范作为自律性的文件来引导、督促行业健康发展是非常好的。另一方面协会工作正在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对担保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确实发挥了桥梁与纽带作用。去年协会做了评级、培训、诚信等很多很好的工作,为支持担保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市财政将对协会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与会同志深入讨论,每位同志都做了发言。在发言中国家发改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的领导对担保业协会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二、2006年上半年协会工作及下半年工作安排-李世奇

2006年上半年协会按照年初理事会研究确定的工作计划,克服经费紧张,人手少等困难,在各理事单位的支持下,全面落实了计划安排,认真贯彻了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与政府部门、银行沟通协调,促进北京担保业健康发展。

(一)上半年开展的主要工作

1、组织召开了2006年度协会理事会。会议由副会长张利胜主持,会长李世奇做工作报告。会议产生了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了2005年—2006年工作报告。会议为担保机构首批北京市守信企业和星级担保机构颁发牌匾、证书。国家发改委融资担保处处长周平军、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处长郭俊峰、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副处长李传泽、市社团办处长王杰出席会议并讲话。

2、开展了以《担保企业核算办法》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全市40多家担保机构的80多名高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参加培训。培训免收培训费、教材费,只收取部分食宿费。培训由会长李世奇主持,孙家骐、王建兴、智计文、李世奇分别授课。

3、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担保行业规范》初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在深入调研和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规范》及其《说明》在培训班和会长会上分别印发,并广泛讨论征求意见。

4、受市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市财政局委托,分别组织进行了担保机构情况调查。

5、参加国家发改委组织召开的两次会议。协会做为国家银河培训的定点机构出席了国家发改委在杭州召开的银河培训工作会。出席了国家发改委在南京召开的全国各省市协会负责人会议。另外应邀出席了全国担保机构联席会。

6、积极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沟通,争取政府部门对各担保机构的支持。目前,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已承诺对《行业规范》研究,对担保培训给予支持。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已同意对协会准备开展的行业规范研究、担保机构培训、担保信用评级、推选十强担保机构、建立担保信息平台(网站)五个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7、其他工作。协会上半年共编印《会员通讯》4期,积极为会员单位沟通各类信息;协会积极与工商局等部门协调,为会员单位办理增资变更等各类手续等。

通过全体会员单位和协会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协会不仅得到了会员的支持,而且得到了各政府部门的认可与支持,为此协会将更加努力工作,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二)下半年主要工作

1、建立担保行业信息平台-北京担保网站,搭建互动平台,发布各类政策信息,加强本市担保机构间相互沟通,加强与外省市的沟通。

2、下半年还将开展两期培训,加强与银行间的沟通,与广大中小企业的沟通,并组织部分担保机构到外省市学习考察。

3、修改完善行业规范,下半年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力争年内颁布试行。

4、开展诚信活动,组织全市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并给予评级费用补助。

5、继续开展全市担保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评选全市十强担保机构的评定办法。

6、承办全国担保行业协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7、会员有需要的各类服务工作。

担保行业还是一个稚嫩的新兴行业,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还需要每一个担保人不懈的努力,为他的发展奉献自己的才能与智慧,为它的规范与健康勤奋工作,协会将于全体会员一道共同努力。

 

三、北京担保业继续健康快速增长

今年上半年北京担保业继续健康快速增长。今年16月份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增长了13.5%,突破100亿元,达到100.25亿元;为2595户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新增担保额达到115.4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1%,累计已为16931户企业,提供担保626.79亿元。代偿损失率低于1.2‰。这说明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正在不断提高,发展态势是健康的。

北京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北京发改委中小企业处,北京财政局经建一处多年来对担保行业的支持;得益于北京担保环境宽松,一批外埠资本陆续迁京注册开展业务;得益于担保业协会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坚持每年培训,开展诚信活动进行信用评级,加强担保机构之间,担保机构与银行的沟通,注重行业规范发展的结果。

 

《政策法规》

 

编者按:

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在深入调查研究,查阅各种政策法规文件资料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北京市担保行业规范(讨论稿)为使其尽可能与北京担保行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与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要求能很好的对接,与各项政策法规相吻合,现将《规范》(讨论稿)公布,公开向各担保机构;各金融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请以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协会,在此感谢你的支持。

传真:66415791 88464398

信箱:lisq@bjpc.gov.cn

      xydb201@163.com

 

北京信用担保行业规范

20067.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出发点)为促进北京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合作银行、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主要依据)本规范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各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主要依据,根据北京市担保行业及各类担保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依法注册登记,注册地在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担保机构,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团体法人。担保行业是从事各类贷款担保、信用担保、资信评估咨询、贷款债务追偿;以及各类非融资担保、工程担保、资产委托管理、履约担保、投资担保等各类经济合同担保。

第四条  (基本原则)制定实施本规范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守法、公平、自律。

第五条 (执行机构)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为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机构,协会会员应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内部管理与治理结构

第六条  (政企分开,独立运作)各类担保机构均应独立运作,政府部门和各类股东不干预担保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担保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各类出资机构。政府委托的出资人及其他各类出资人以投入担保机构的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公司制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依据《公司法》规范运作,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和选聘经营者的作用。较大规模的担保机构的董事会应有独立于公司股东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责,检查企业财务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监事会中应有不在企业内部任职的股东代表担任。事业单位担保机构应依法选定经营者。担保机构应合理设置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审贷部门,应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明确部门责任。数额较大的担保应由有高管人员参加的审贷组织集体决策。

第八条 (战略管理、发展规划)担保机构应努力学习和把握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担保行业发展动向,以及国内外担保业发展趋势。谋求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发展。提高自身核心发展能力。

提倡各担保机构,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为主,发展多品种担保业务和在经营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对外投资业务,必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科学论证。严禁投资高风险行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九条  (方法制度创新)担保机构在学习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的同时,要不断学习国内外担保机构的先进方法和相应技术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审担能力。要学习先进的核算评估方式方法,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创新。

第十条  (人事劳动 职工权益)担保机构应与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要按时照足额为职工缴纳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要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和主要业务骨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担保机构的业务量,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者和主要业务骨干年薪收入应适当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担保机构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会计报告资料。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担保机构必须如实向合作银行、政府有关部门披露自身财务状况,资金使用和投资情况。向各类媒体披露的情况必须真实可靠,无虚假夸大内容。

第十三条 (诚信管理)担保机构应加强法律意识,守合同、讲信用,发生贷偿不拖欠。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资信情况,建立客户资信档案。要忠诚对待客户,认真接受咨询,做好相应指导和引导工作,忠实履行对客户的各项承诺。

第十四条 (制度、队伍建设)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学习型企业。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应当参加现代管理思想、方法、手段的培训,掌握现代金融、科技、法律及现代管理基本知识,提高经营管理素质。新招职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十五条 (遵守政策法规)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担保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担保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收费,创建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即各级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担保机构,或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的担保机构,应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为主业。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50%以上应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营业收入的50%以上应来源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保费收入,且收费应严格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十七条(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第十八条 (风险单笔数额)担保机构应有效防范风险,不做超出自身能力的大额担保,提倡开展联保业务,对单个企业或自然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第十九条 (抽逃注册资金)担保机构应做守法诚信的模范,不允许抽取注册资金挪做他用,不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如实报税,按时纳税。

第二十条(备案制度)担保机构变更注册应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及重要人事调整、重大资本金变动应及时报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备案,并应告知合作银行。

第二十一条 (与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应与银行密切协作,严格执行与银行的合作协议,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相关信息。担保贷款逾期,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同业之间)鼓励各担保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提倡共同开展联保、互保业务,担保机构不论规模大小,均应平等相待,无等级之分,不谋求对中小担保机构的控制。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反对不正当竞争垄断,封锁,积极维护行业利益与行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 (客户权益)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

第二十四条 (诚信与评级)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管理,完善内部信用制度,如实披露企业信息,积极参加信用评级活动,积极参加创建守信企业、星级企业的活动。享受各级政府扶持的担保机构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建立资信定期评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宣传)提倡担保机构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正面宣传,积极研究担保理论和行业发展战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宣传中不夸大其辞,不虚假宣传,不诋毁、贬低其他担保机构。

第二十六条 (私利、回扣)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做不利于行业发展,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不恶意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不在正常收费之外收取任何费用,回扣,不谋取私利。

第二十七条(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担保机构的监督,特别要认真听取金融机构、客户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批评,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企业形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觉遵守)提倡全行业各担保机构均能按本规范意见规范自身行为,协会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范,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长远利益。

第二十九条 (协调监督)协会各会员单位,对本协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不按本规范执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向协会举报,协会调查属实后,将协调、监督会员单位遵纪守法,执行行为规范。

    对经协调不能改正,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协会将采取措施,劝其退会。

第三十条 (修改与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范在执行中,将依据会员单位提出的意见,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不断修改完善。

 

                                                                   

报: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财金处、市金融工委、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送:各信用担保机构、各商业银行、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中关村投融资中心、各信用评级机构、部分省市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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