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申请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的通知
来源:wangjc 责编: 时间:2016-09-12 16:33:56 浏览次数:
关于申请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的通知
(急)
一、项目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试点地区(见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对
二、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二)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先行分配地方,具体使用管理程序如下:
1.制定操作办法。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地区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于
2.项目评审和资金拨付。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并填写《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应于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有关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审核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
(二)各试点地区财政、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
(三)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现行有关办法规定,结合项目特点,认真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其作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商务部、财政部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进度过慢或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地区,将相应调减专项资金分配规模。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
试点项目地区名单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
附件2
申请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和中小商贸企业所需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东部地区达到4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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