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中小企业担保奖励资金的通
来源:wangjc 责编: 时间:2016-09-12 16:29:33 浏览次数:
关于申报中小企业担保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担保机构:
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度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指南》(以下简称“2012年资金使用指南”,已在市经信委网站公布),拟开展2012年第三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担保业务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支持重点
对2011年度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单户担保额度8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一定资金奖励。
二、申报条件
申请担保奖励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上一年度新增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上年末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2倍,且代偿率低于2%。
(四)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且单户担保额度8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一定资金奖励。单个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单户在500万元(含)-8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在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2%给予奖励。单笔保费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项目申报
符合项目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9月19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北京市投融资服务平台。
六、申报资料要求
(一)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四)经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上一年度新增融资性担保情况明细表;
(五)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处
联系人:靳芳芳
联系电话:57587757
北京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
联系人:靳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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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