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市高院规定防止压价竞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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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京担协[2015]第146号
关于严格执行市高院规定防止压价竞争的通知
各有关信用担保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一、各信用担保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第七条明确的费率要求,担保收费应当公平、合理,同时实行法院指导原则。既不能高收费,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也不能随意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确需降低收费的,必须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可以在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酌减10%的担保费用”。
二、凡突破《规定》的范围,压价竞争或乱收费的,协会将根据各方面的投诉、举报进行查处,经查实后将按照《规定》第十条的要求,每查实一起记过一次,并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每年记过三次以上的”将“淘汰出围”,对于“违反收费指导原则,严重不合理收费的,”将“立即淘汰出围”。
三、协会将于下半年对各有关信用担保公司执行市高院《规定》的收费指导原则及全面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主题词:诉讼 财产保全 担保 通知
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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