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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小知识

来源:wangjc 责编: 时间:2016-09-08 16:37:45 浏览次数:

 互联网金融小知识:

 

摘自《中国担保》杂志2015年第1

 

一、网贷平台运营模式种类

P2Ppeer-to-peer,是指个人对个人的一种借款行为。具体来说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

典型机构:红岭创投、有利网、人人贷

P2Bperson-to-business,是指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形式。具体是指企业在平台上发布借款融资的需求,有空闲资金和投资意愿的投资人向借款企业投资,到期时企业还本付息,投资人收本拿息。

典型机构:鑫合汇、陆金所

P2Cpersonal-to-company),与P2B大体相同,也是指个人对企业、公司的一种借款形式,二者主要区别在于P2C面向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并且不限制是否是金融机构。

典型机构:爱投资

P2Wperson-to-pawn),是指个人(投资方)借款给典当者(融资方),并以典当行作为第三方担保,以实物抵押进行融资的互联网金额模式。

典型机构:响当当

二、银监会: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

一是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包括投资人与融资人,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对注册资本,高管人员、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应有一定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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