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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银行理财业务合同怎么改、业务如何做

来源:一号线的Mickey 责编:崔富强 时间:2021-01-20 11:38:26 浏览次数:

写在前面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中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就目前观察,金融行业虽有所准备但业务一线的调整仍多有滞后,井喷式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也得让各方消化一段时间,没关系,让子弹飞一会儿,问题会在实践中暴露,各业务形态终会活出民法典喜欢的样子。
                      

合同怎么改


一、格式合同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对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及效力评价进行了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相对人无法知晓或明确该条款的具体内容的,其可主张该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同时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21条,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银行、支付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等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修改策略
 01对免除或者减轻银行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全部以足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进行标注,特别是文本中的风险提示、重要须知。
 02删除如管理人单方面主观判断即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条款,对于其他管理人有权单方修改合同的条款,应区分因法律法规变更还是因管理人自身情况调整,在因自身情况调整时,应给予投资者合理的公告期,同时赋予不同意变更的投资者有权提前赎回。
03明确信息披露的渠道,增加可供投资者进行条款咨询的电话。
  二、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进行了强调,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修改策略

在合同中增加投资者同意管理人向监管机关、其他投资合作机构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相关信息的条款。

三、电子合同

《民法典》对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形式、成立时间,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通常会勾选电子版理财合同。

修改策略
  01对可靠的电子签名进行约定,如“密码、点击确认均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02明确电子合同生效时间,如“经投资者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管理人提示交易成功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业务如何做


  一、宣传需准确
  虽然《民法典》第473条中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明确纳入要约邀请的范围,但同时也强调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缔约的行为,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中,相对人一旦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银行应审慎审核理财产品宣传材料,避免信息错误,避免宣传与实际产品运行不符而导致的违约。
  二、营销要有度
  《民法典》第1032、1033条对自然人的隐私权及隐私权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应受到保护。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第3条第十款“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常见的银行通过手机银行、微信、短信等发送理财产品营销信息时,应对相关信息增加退订功能,在线下营销遇投资者明确拒绝的,理财经理应及时停止营销。
  三、销售应适当
  《民法典》对格式合同的规范进一步增强了《九民纪要》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要求,银行在客户签署合同前应对免除或者减轻银行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投资者解释说明,同时做好“双录”,线上签署建议引入强制阅读、重点条款停留等技术。
   
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固收类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信息披露

   根据《资管新规》第12条规定,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固收类理财投资非标的,银行应严格按照资管新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二、收费项目的公示及合理性评估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投资者收取。

  目前银行在理财产品中收取的常见费用有固定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超额业绩报酬、其他费用(包括税费、交易费、手续费等),还有少部分理财产品收取申购费、赎回费。这里需要关注2个问题:

   01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新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银行对理财产品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费率应履行该程序。

   02《民法典》对格式合同问题进行了格外强调,超额业绩报酬的分成比例设置、标准的变更应更加审慎,否则将成为客户投诉纠纷的重灾区。

   三、理财子公司对合同产品的继受

   为方便银行理财子公司承接产品,在理财合同中可预留子公司成立后合同及产品管理归属的变更条款,但应注意管理人的变更对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应保证不同意变更投资者有提前赎回产品的权利。

   四、理财话术谨慎使用预测及安抚

   在银行理财话术培训体系中,让理财经理在向客户推销产品时分析宏观形势、对未来市场进行判断、利用模拟数据进行有利推算均是必不可少的工具,尽管有风险提示,在销售前引导投资者过分乐观、在产品净值下跌时紧忙解释安抚,一是存在被监管认为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的可能,也不利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终极投资者教育,还容易被客户认为银行做出过保证收益的承诺,产生纠纷,无数历史证明市场的变化会打脸对市场的预测,就产品说产品才是更值得钻研的门道。

   五、向公募基金学习

   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才刚刚起步,相较而言,公募基金净值化运作成熟、也面临了最严格的监管,从中国金融监管趋势来看,未来所有资管产品的监管尺度会达成统一,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在业绩比较基准合理内涵的使用、产品收益分配/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理财产品估值等方面依然较为模糊或是完全任银行“单方随意”的决定或解释,建议银行在产品运行机制、合同条款设置等方面逐步对标公募基金,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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