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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

市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

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责编:崔富强 时间:2022-06-22 14:11:50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形成以科创、民营、小微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支持体系,近日,市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引导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主业、支小助微、降低费率,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若干措施》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环境。构建一体化、全覆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市融资担保基金集团核心平台和市级再担保公司的“稳定器”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资金补充机制,用好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作用。践行尽职免责指引,建立健全“敢担、愿担、能担”的正向激励机制。

《若干措施》强调,要不断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水平。加大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产品创新和风险控制,提高服务效率和风控能力。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规模。创新业务合作模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与信易贷平台北京站合作。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处置不良资产,在知识产权领域探索通过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拍卖等方式快速进行质物处置。

《若干措施》要求,要继续完善银担业务合作。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探索建立银担并行的审批流程。推进新型银担“2:8”风险分担机制落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单独指标,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对积极参与银担分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的货币政策工具支持。

《若干措施》明确,要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绩效评价办法,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定位。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管引导。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若干措施》的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解读,督促和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将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切实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渡过难关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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